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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入征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9-04-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83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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