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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09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72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报名时间为2009420510。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2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2张,经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填写表(2009年度)》。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2009919

 

  上午08301100 审 计

 

  下午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

 

  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2009920

 

  上午08301130 会 计

 

  下午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下午17301930税 法

 

  报名人员根据所在地地方考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或通过网络下载打印准考证。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同时领取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09年度)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见附件1),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为2009420510。各地方考办在420日前公布本地区报名地点。

 

  ()报名要求

 

  1.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2.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2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2张,经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填写表(2009年度)(见附件2)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六、考试时间安排

 

  2009919 上午08301100 审 计

 

  下午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

 

  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2009920 上午08301130 会 计

 

  下午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下午17301930税 法

 

  七、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报名人员根据所在地地方考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或通过网络下载打印准考证。

 

  八、考试报名费

 

  考试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以及《经济法规汇编》,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

 

  ()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十一、提请应考人员注意的其他事项

 

  ()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同时领取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附件:

 

    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填写表(20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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