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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新老考生不同考纲

发布时间:2009-04-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89

 

 

 日前,财政部发布了新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新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于2009年开始实施,原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在2009年继续实施一年。

 

  为确保2009年度两套考试制度的平稳过渡,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09]22号),明确了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成绩转换等有关事项。

 

  新老考生报名时间不同根据财政部令55号以及财办[2009]22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了《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和《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自41正式开始。

 

  事实上,财办[2009]22号文件详细规定了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时间,即“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内地及香港考试报名日期为200941~15日;欧洲地区考试报名日期为2009511~8月31”。而对新考试制度下的考生报名时间,目前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规定也不一致。从目前各地发布的考试报名简章来看,仅有北京市、安徽省、广东省等少数几个省(市)公布了新老考生的考试报名时间,其他省市则仅公布了老考生的报名简章和相关考试安排。

 

  两种考试制度下考试时间不同

 

  财办[2009]22号文件明确了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时间安排,即2009828~30日(仅指内地及港澳台地区考试时间,欧洲地区考试时间为20091116~18日)。如果老考生选择按新考试制度报考,或者本来就适用新考试制度的考生,考试时间为919~20日。

 

  新老考生适用不同的考试大纲和教材

 

  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包括《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5个科目,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为实现胜任能力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价值观,以及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根据财政部令第55号以及财办[2009]22号文件的规定,中注协同时制定了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分别规定了以上5个科目的基本要求和考试范围等,并列示了主要参考法规及修改说明。考生需要注意该份考试大纲中的特别说明,即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科目将在100分之外增加10分英语附加题,试题为专业主观题,分值计入本科目总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仍为60分。

 

  对于新考试制度下的考试大纲,目前中注协还未公布。

 

  此前,中注协曾就做好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征求过意见,意见稿倾向于新老考生适用不同的教材和考试大纲。在北京市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订购教材”一栏中,新老考试购买教材的目录不一致,教材价格也不一样。由此可推断,2009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老考生的考试试卷也可能不一致。

 

  新旧考试大纲对比

 

  2009年度《财务成本管理》科目考试大纲,较上年未作重大修改。

 

  2009年度《会计》科目考试大纲,除删除原第(二)部分“货币资金”外,较上年未作重大修改,仅在参考法规中增加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2009年度《经济法》科目考试大纲与2008年度考试大纲相比,主要修改有:1.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应的增删。2.在参考法规中,删除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增加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9年度《审计》科目考试大纲,除在参考法规中增加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外,较上年没有重大修改。

 

  2009年度《税法》考试大纲与2008年度《税法》考试大纲相比,主要修改有:1.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相关内容和参考法规作了重新修订。2.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加了资产重组清算的税务处理、农产品粗加工优惠和汇算清缴的相关内容。3.在参考法规中,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规定作了增补,具体变化内容可参见大纲中的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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