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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方式简化

发布时间:2009-04-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规定,自200941,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同时,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的第四条自20094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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