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辽宁省沈阳市地税局沈北新区分局检查科对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该公司2007年度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合同等涉税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申报土地使用面积不符,企业应税土地使用面积远远大于申报土地使用面积。
检查人员就此情况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坚持公司申报土地面积是准确的。为了取得科学、准确的检查证据,检查人员委托辽宁省测绘院通过卫星定位,测定厂区占地面积为39112.8平方米。面对卫星测定的结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不承认了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不准确的事实。
检查人员依据精准的检查证据,查证该公司违法事实如下:申报应税土地面积24013平方米,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税占地面积为39112.8平方米,该公司2007年已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44078元,未全额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90598.8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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