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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直播---纳税服务与纳税人权益高层论坛(五)

发布时间:2005-05-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税协 来源:纳税人网 阅读数:2267
主持人:王永丽(后半场主持人):

感谢高培勇先生的精采发言,下面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建文先生发言。  (2005-4-21 11:07:42)

  :刘剑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朋友,我今天在这里做一个讲座,很高兴,在这里,举办这么一个高层论坛,我想在这样几个背景下进行的。

一个是我们在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对纳税人权益进行了规定。二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里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还有一个科学的发展观提出的,以人为本,有这样一种背景,我们才能主办今天的这么一个论坛,纳税服务与纳税人权益的论坛,我想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背景,我们在两年三年以前,我想要办这个论坛是非常困难。

既然是考虑纳税人权益问题,我们就会问,纳税人权益从何而来,我们应该怎么样保护纳税人权益,保护到一个什么程度的问题。在我们今天,人们的观念对这个问题还是不完全一致的。基于这种考虑,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转变观念,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我想从几个方面来谈,既然我们要保护纳税人权益,是要依照法律,我们要转变的第一个观点,从国家征税执法的观念,转变为税法应该是国家征税之法和纳税人权利执法的一个利益平衡的观念转化。

长期以来,我们很多人认为,税法就是国家收税之法。在这里,它所强调的是国家的本位问题。是把国家的利益摆在第一位,我们就会问一个问题,税是从何而来?税是来自于老百姓。我们经常讲一句话,西方国家是国家无产,人民有产。而我们现在是国家有产,人民无产。国家是谁的国家,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是纳税人的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既然税是从纳税人那里来的,而我们过去认为,这个税是国家的,所以为什么出现那么一些贪污受贿呢?他们心想是国家的,不要白不要,不拿白不拿,所以我觉得,我们的第一个转变,应该认为我们现在讲收税,收税的依据是法律,我们经常讲一句话,有税必有法,有法必有税。我们收税要依据法律,在我们今天这样一个社会里,我们一个方面要强调税法是国家收税的法律,我们从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要强调税法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在这一点上来讲,过去是忽视的。

在这个方面,更多应该强调这两者利益的平衡。我们如果说,过分强调其中任何一方,我觉得,都是不妥当的。因此,我们要强调纳税人权益,首先要实现这个观念的转变的第一个转变。

第二个转变,我们要从纳税人的义务观向纳税人传递义务一致的观念转化。我们的宪法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很多人依据这一条来理解,纳税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不错,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在一个民主、法制国家,我们不能单方面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我们中国这些年来的教训,我觉得是过分强调纳税人义务。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失衡的,这样就导致很多纳税人的心理的不平衡。所以出现偷税漏税欠税的问题。我们应该实现一个观念转化,要向权利和义务一致转化。其中还有一点,我们对税理解为什么?我们过去认为,税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强制的无偿的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民族、人权、法制理念的深入。

现在很多人认为,税就是一种债。特别是从实体法上来讲,税就是一种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我们强调这一点,就是要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建立一种新型和平等关系。如果我们认为税不是债,那么我们税收征管法的很多制度,我们是没有办法去解释的。比如说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税收侧收权,税收担保的问题,如果把税不能理解为一种债的话,这种制度是我们从法理上来讲,是没有办法解释的。所以我认为,我们要保护纳税人权利,就应该实现一个权利和义务一致,要向这方面的一个转化。这是第二方面。

第三方面,应该从国家征税传递观,向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为纳税人服务转化,我们过去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征税,过分强调国家的征税权,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它强调的是一种国家的口吻,在现代社会里,我们的税务机关,这就涉及到我们对税务机关怎么定位、定性的问题。很多人说,税务机关就是一个收税的机关,但是我觉得,说得不全面。税务机关首先是一个依法收税的机关。我们要强调要依法收税,因为只有依法收税,在这个过程中,他才能更好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税务机关他是一个最容易侵犯纳税人权利的机关。他又是一个最容易保护纳税人的机关。所以在这里,我们强调税务机关应该依法收税,要依照我们现行法律,这也涉及到我们对税法的一种理解。我比较倾向税法就是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因为在税法里面,它涉及到宪法的规范,涉及到行政法的规范,像我们所讲的,税收行政法律,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赔偿,税收行政许可,这就涉及到税法和行政法的一种交集问题。税法里面也有经济法的规范。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讲的宏观调控方面,是我们所讲的税率高低,减免税的问题,这体现了宏观调控的问题。  (2005-4-21 11:13:57)

  :刘剑文

在税法里,他也涉及到民法的问题,我们过去很多人对这方面好像认为税法和民法毫无相关,其实税法里面有很多制度,都是借鉴民法制度,我们讲,人的基本权利有两方面,一个是人生权,一个是财产权。其实税法也是一种财产法,我们讲民法里面的物权法是一种财产法,那是通过一种积极方式保护纳税人财产,而税法是通过一种消极方式来保护纳税人权利。这种消极方式在于,通过对政府权利的一种限制,是从这种角度来保护纳税人权益,我们的国家,现在的体制叫大社会,小政府,这个市场来讲,就是在限制征税机关的一种权利,在限制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利。

所以,我觉得,我们税务机关要定位,首先应该是一个依法征税的机关,不仅是收税的机关,而且要依法收税。这符合我们所讲的法制国家,也符合我们所讲的依法治税的理念,如果我们的税务机关不能依法收税,我想侵犯纳税人权利,那是一种罪。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更有必要限制政府的征税权。我们可以看一看,在西方很多国家,税务机关的官员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法律院校。而在我们国家,现在税务官员95%以上都是来自于财经,在我们这个社会里,从一个效率观向公平化转变的过程中,这需要大量的法律。否则我们的依法征税就成了一句空话。征税权利观转化里,税务机关是一个为纳税人服务的机关。税务机关为什么要为纳税人服务,我们的宪法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也是我们经常讲的一个权力的问题,政府的权力,政府的权利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利是来自于纳税人的授权,纳税人的权利是政府权利产生的前提或基础。而政府的权利又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一个最终的归属。正是因为这样,才有我们所提出的一个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种理念,这是讲的第三种观念。

第四个观念的转化,那就是我们要从单一的立法保护观要向立法、行政、司法这个综合观念转化。我们现在虽然在我们的有关法律里,已经有关于纳税人的规定,那只是立法上的规定,纸面上的法律,要变成生活中的法律,这样纸面上的法律才能付诸实施,这样才能把纸面上的纳税人的权利变成生活中的纳税人。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强调税收的行政执法问题。我们需要强调税收的司法问题。我们经常讲说,中国的法制社会,我们讲法制社会,法制国家的突破口是税收法制,就是要解决一个问题,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而税收法制的关键是税收司法的问题。如果说,我们的税收司法的不发达,我想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我们可以看一看,我们现在向行政执法法,行政服役法,他们都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处罚,纳税人首先要提出服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处罚,纳税人先执行之后,再提出诉讼。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最低是50%以上,最高是五倍以下。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罚的时候,纳税人交不上这个钱,他也就没有办法向法人提起诉讼。你有些时候对纳税人处于一倍两倍三倍四倍五倍的罚款,纳税人交不起这个罚款。有些国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罚,这种纳税应该怎么执行,那要看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多少,纳税人执行多少,而我们现在是纳税人先要执行,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我们说,涉及到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在这方面就要进行一个修改。我们在这方面也需要加强我们的税收司法问题。我们可以看看我们国家现在的法人,是税务审判厅的,是税务法院的几乎都没有。没有税收司法,我想我们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就是一句空话。就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问题。所以在这方面,我们也需要司法机关,也要转变这么一个观念。这是讲四个观念的转变。  (2005-4-21 11:14:06)

  :刘剑文

第五个转变,我们要从税收宣传个这种观念转变为税法宣传的这么一个观念。这是第14个税收宣传月,实际上我们觉得,这种提法,并不是很土。宣传什么,我们宣传是要宣传法律,我们宣传是要宣传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而我们所讲的税收宣传,我们所讲的税收无外乎是三方面,要么是一种活动,要么是一种税款,要么是一种关系。而我们要宣传的是宣传法律,我们的税收征管法也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义务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政策,这个实际上我们从法律层面上已经规定了。应该是一种法律宣传,而不是一种税收宣传。我们现在要提高全民的税法意识,我想仅仅靠我们税务机关的宣传是不够的。应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可以考虑,像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取一个建议,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决议,进行税法宣传,而且有税务总局和司法部来组织实施。这样才能把我们这个税法的宣传从形式走向实质。税法的宣传,我觉得,还有一点,那应该从小做起,要写入学生的课本之中,这是我讲的第五个观点。

第六个观点,我们要构建一个强大的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体系,这个保护体系,我们可以从宏观层面上来讲,有税收立法,有税管使用的监督权,还有取得公共目的和服务的权利,这是从宏观上来讲。

从微观上来讲,我们的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权利应该说是规定不少,但是我觉得,还是不够。

第二方面,纳税人的权利既要有实体方面的权利,也要有程序方面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既要涉及到税收收入方面,也要涉及到税收支出法。总之我们要保护纳税人权利,这需要我们全民意识到这个问题。也需要我们在我们今天的中国,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要转变观念。

谢谢大家!  (2005-4-21 11: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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