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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