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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振兴规划出炉 产业税收政策搜索之七 装备制造业——出口优惠助理走向国际

发布时间:2009-03-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60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装备制造业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装备制造业是我国较早提出要振兴的产业。200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振兴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该意见决定调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对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根据上述意见,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在2007年后连续发布公告,公布了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20089月发布《关于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明确对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的调整,适用于所有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设备。

 

200911日起,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作为转型的配套措施,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政策的取消,有利于机械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实现设备国产化,对推动机械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将发挥积极作用。记者了解到,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将如何调整,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目前还没有结论。

 

  2008年以来,为了推动机械装备制造业产品的出口,国家逐步提高了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8121日起,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91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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