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号:财金[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乳制品行业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乳制品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乳制品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护奶农利益,现就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延长至2009年3月底。自
二、延长期贴息率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7号)规定的3.105%执行。
三、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企业贴息申请后,应按财金[2008]107号文件规定程序,对贴息申请进行汇总,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于
五、各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于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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