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合同约定,租期为跨年,如从
答:对方未按合同约定而将部分款项提前交付,并要求开具发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原来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付款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的规定,应以实际收到租金的时间为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按实际收到的租金计算营业税确认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租赁业务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提前付款下对租金的税务处理。而租赁方在年末收到部分款项,开具发票时,已经符合了会计制度对租金收入的确认条件。
因此,应当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而在税收汇算时不应做调减处理。
另外,对新旧法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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