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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发布 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09-03-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56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财政部日前签署第54号令,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95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办法》明确,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此外,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须重新报批。对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要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办法》对金融国资价值评估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上市金融国资,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2)意向受让方时,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对于上市金融国资,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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