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以及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二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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