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税务总局已基本完成对CTAIS2.0和CTAIS1.1的修改完善,近期各地可以升级使用。除CTAIS外,考虑到各地使用的征管系统不同,为顺利完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在征管信息系统中的修改完善,提高企业年度关联申报的质量和效率,现将《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下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征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参考使用,抓紧组织修订,确保企业年度关联申报的正常进行。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映。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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