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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09-01-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82

 

        12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再生水、以废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以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翻新轮胎和污水处理等产品及劳务被纳入到了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中。此外,由于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该项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871日起被取消。

  《通知》还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作了分类整合。其中,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产品主要包括:再生水、以废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以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翻新轮胎、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将污水加工为达标水的劳务。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产品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的产品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对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1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71日起实施。

  根据《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此次经过调整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在2010年底以前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取消下一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根据规定,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须符合四项条件,即按照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11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除警告和罚款之外的行政处罚。《通知》还规定,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资源的节约,既可以通过节约原生资源的使用实现,也可以通过变废为宝、促进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还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此次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同时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投入力度、扩大再生资源市场需求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款,恢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强做大,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这位负责人说,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出台实施可以起到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作用,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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