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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09-01-0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税网 阅读数:1526

                  

200812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简称《通知》)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做了重新调整。执行时间为自2009111231,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一、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实行减免政策 

                    

《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911123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本《通知》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例如,先生200811月以30万元购入普通住房一套,20091月以40万元转让。如其购房时如数取得发票,其应缴纳营业税为40万元减去30万元的差额,即10万元×营业税率5%=5000元;如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为40万元×营业税率5%=20000元。新政策较比原政策可节税15000元。

                    

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规定,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按照上述规定,全国各地都制定或调整当地普通住房标准。如:2008年大连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上浮1800-2200/平米,大连市政府下发关于2008年上半年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调整文件。文件规定,一级地、二级地10000/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平方米。其他各区(市)县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期调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三、如何办理减免税

                    

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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