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指南 > 税案分析 更多菜单 Menu

用下脚料收入抵顶加工费被罚

发布时间:2008-12-2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务报 阅读数:2798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查结了一起以下脚料收入抵算加工费的企业偷税案件,查补增值税15.3万元。

 

  海安某机械加工企业成立于2001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机械加工,对委托方提供的半成品按规定要求进行切割、刨光及铣磨,企业的主营业务为收取机械加工费。20085月,海安县国税局对全县机械加工行业开展专项检查,确定该机械加工企业为专项检查的重点。

 

  稽查人员通过调阅该加工企业的财务资料后发现,该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加工毛利率为30%,企业的税负率为3%,而该县同行业企业的加工毛利率一般在25%以下,税负率平均在5%以上。经过分析,检查人员认为企业在经营中可能存有猫腻,极有可能存在加工费收入未完全申报纳税的问题。

 

  带着这样的疑问,检查人员深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了解到企业对加工业务已按合同约定的加工费作了收入,并申报纳税。同时,企业出售下脚料,也开具了普通发票并申报纳税,表面看来企业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企业开具发票并收取的加工费只能维持加工所需的电费及人员工资等。也就是说,企业的加工过程难以产生利润。那么,企业30%的加工毛利率是从哪里来的?

 

  检查人员深入车间、仓库进行了实地查看,发现企业受托加工的半成品主要为毛坯铸件,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下脚料。随后,检查人员查看了下脚料的入库记录,并要求企业提供所有的委托加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企业加工过程中形成的边角料及铁屑等下脚料由受托方自行处理,委托方也不向受托方开具任何发票,受托方只按纯加工费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委托方。经计算,下脚料价值占加工费的比例达25%,企业加工利润主要来自这部分下脚料的收入。原来这家企业是以下脚料收入来抵顶了委托方应付的部分加工费。

 

  经检查核实,该机械加工企业在受托加工过程中累计取得价值100余万元下脚料收入未申报纳税。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该行为应补缴增值税15万余元,同时处以罚款7.5万元。

 

  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处理结果,企业辩称,留给企业自行处理的下脚料已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如再补税应属重复征税。

 

  对留给受托方的下脚料如何征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有偿提供加工应缴纳增值税。所谓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加工业务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加工业务的实物收入,是指在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按合同规定留给受托方的加工溢料和废料,实际上这样的溢料和废料也是有偿的,只不过抵算了部分加工费。本案中,留给受托方的下脚料应作为实物收入,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以料抵工”的行为,应按公允价值计算征税,而企业出售时再按销售货物征税。

 

  在检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面前,该企业负责人终于承认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开具发票作销售处理,就有可能掩盖下脚料收入抵算加工费的偷税事实。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