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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12-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阅读数:1478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发文废止)

 国税函【2008】第102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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