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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二)

发布时间:2008-12-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58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九)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  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  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含有被评估资产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名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经营业务或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发生(购、建、创)日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等基本内容。必要时,在备注栏对技术参数或者经营业务、事项情况进行注释;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  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  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六章 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企业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三)评估技术说明;(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  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  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  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一般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2009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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