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进行了明确,本文就通知的具体规定、如何执行分析说明如下:
一、通知的基本规定
通知共三条,分别明确了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和明确项目及不明确项目的处理办法和已缴税金的处理,规定了减免税审批程序的政策依据,对国地税执行政策口径的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二条规定:“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三条规定:“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通知解读
(一)减免税范围
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凡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范围以内的项目,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如果纳税人所从事项目在上述项目范围内,并且不需要再界定的,可以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无需等有关配套措施或者是相关的目录。另外,通知规定,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远洋捕捞等,如果有征(缴)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企业可核实已缴税金,申请征收的税务机关退税。
(二)不明确项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列举的免税项目,难以把握的主要包括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农产品出加工的范围,曾在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附件2有明确,但是现在是否有效不确定,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
农技推广,笔者认为,农技推广是指农业技术成果的宣传、培训、指导等,如果不对其内涵及外延作具体的规定,则会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如农业技术怎么界定,通过哪些方式推广属于免税的项目等;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特别是服务方式、范围等,否则服务太宽泛,实际无法操作。
对上述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通知说明正在制定过程中,在规定明确以前,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就是说还不能直接申请减免税,要等规定明确以后,看是否属于免税范围,但是这类企业如果纳税有困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三)减免税办理程序
根据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根据该办法规定,企业申报减免税,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上述申报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目前由于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征收管理,所以在政策的执行上执行口径不一致是常有的事情,因此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上可能存在执行范围不同在所难免。因此,通知最后要求,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如果有国地税执行不一致的,可以依据较优惠的执行办法到审批税务机关协调。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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