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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注册税务师执行职务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4-12-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甘肃方正|ZYFANGZHENG@TOM.COM 来源:转载|甘肃张掖 阅读数:2014

    第一条  为了维护税法尊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职能,保障注册税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高效地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并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注册登记并核发执业注册证书,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的人员。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是从事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业        是在法律允许的务的专业工作者.其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专业技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代理业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税务行政机关、社会各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公民应当尊重和支持注册税务师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代理和咨询业务的工作机构是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管理中心审核、报批、注册登记
并接受管理中心的领导、管理和税务机关的监督。
注册税务师承办各项代理业务,均由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注册税务师不得私自承办业务和收费。违者由管理中心取缔其资格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一定按拟承办的情况以专用公函,函告委托人的主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公函作为纳税人的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同时注册税务师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业务联系和文书送达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代理业务时,应向税务机关出示执业资格证明或税务代理工作证。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文书必须签名盖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出书面质询,税务机关应当书面回复并加盖公章。
    1、 涉税事宜无故拖延的;
    2、 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准购证的;
    3、 止供应发票的;
    4、 免、退税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批准的;
    5、 歇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批准的;
    6、 不按规定收取押金、工本费、规费和其他费用的;
    7、 申报和缓交税宽报告不予受理或不批准的;
    8、  其他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的委托人在税宽征收方式、应纳税额核定等方面做出规定后,注册税 务师如有异议,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和意见,税务机关对此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的委托人做出的一些税务决定,如要求提供纳税担保、采取水手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追征税宽、假手滞纳金等,注册税务师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作出决定的事实和依据。注册税务师提出异议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充分考虑和答复。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的委托人进行税务稽查时,注册税务师应当到场。对税务唧咕思念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需要询问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如属于注册税务师代理权限和业务范围以内的,应当有注册税务师提供资料和接受询问。注册税务师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对注册税务师的委托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注册税务师事实理由及依据,注册税务师有权进行申辩、陈述或申请复核、复查。税务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注册税务师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提出的复查申请认为必要的,应予复查,并将意见、复核复查情况记入有关案卷资料,注册税务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税务机关不得因注册税务师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个人不得担任其所代理业户的纳税担保人,但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担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及发票领购担保人。其担保责任必须与经济能力基本相符。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为委托人代理行政诉讼,但不得就诉讼实行向委托人收取诉讼代理费。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除了协助委托人正确履行国家水手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对税务机关一发指定并发布的规章制度,以及做出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注册税务师应当督促说服委托人认真旅行和服从。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对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少征或多征应纳税额及故意刁难纳税人和口角义务人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同时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和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无故不予承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又管理中心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支持委托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各项水手法律、法规政策,熟悉法律和财会知识,接受管理中心和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检查,以提高专业技能和政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维护税收法制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注册税务师,由管理中心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育扑管理中心以及有关部门,根据事实情节和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直至撤销机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防碍注册税务师依法执行职务的,注册税务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及管理中心反映或提出控告。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防碍注册税务师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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