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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条款将被细化

发布时间:2008-06-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96
    一般反避税条款提到,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般来讲,税务机关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然后看这项安排是否人为控制,第三是看是否减少了纳税。也就是指有动机、有行为、有结果,要符合这三个要件才会被一般反避税条款所管辖、所调整。我们再来看税收利益,什么叫税收利益?税收利益有可能定义为推迟纳税,也有可能增加税收返还,增加税收扣除额等都有可能定义为税收利益。交易安排有可能会是一项交易的合同、一项协议,也有可能是一项备忘录,或者还有可能是针对这份合同备忘录的协议等等进行的商业安排,或者架构的设计,这些都视为人为的安排。常见的形式包括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税收优惠、滥用公司组织形式、滥用避税地交易等。
  怎样判定上述三个要件,相关税法细则里并没有解释。只是说按照事实和环境进行判定,也就是说在这方面税务机关的主观判定会占有很大的比例。从其他国家的实践上来看,这个条款极少被动用,因为这个条款难以运作,要考虑动机、实施、行为、环境等等。另一方面,如果该条款太模糊的话,就有可能被基层的税务机关人为滥用,对纳税人经营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期就一般反避税条款做一个规定,就是在审批的级次上加以限定。对企业来讲,尤其是在商业重组、并购时,或者在经营模式转变时要特别注意。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很详细的操作指南出台,尽管主管税务机关可能暂时未提出异议,但由于中国反避税追溯期限是10年,很难保证在10年之内不会被税务机关认为不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在这方面,税务风险的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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