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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汇算清缴取得的专用收据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08-05-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73

   问:支付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支出,一般取得的是收款收据,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还有什么样的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取得的军队所属宾馆招待所开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扣除办法中给出了税前扣除的两个原则:真实、合法。其中合法性强调“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行政管理活动中属于财政性收支范畴的行政性收费我们认为可以凭收款收据入帐并税前扣除,但行政事业单位如果发生了应税行为,则应根据行为性质使用相应的发票,而不能使用行政事业收据,企业单位获得的行政事业收据也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凭据入帐并进行税前扣除。其他税前扣除凭证遵照以上原则执行。

  您提到的军队所属宾馆招待所开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据此,我们认为您所述“军队所属宾馆招待所”开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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