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3%的地方所得税的征免权在地方政府。
关于贵公司自1998年至2007年十年间,没有缴纳地方所得税,通常应该是有相关的减免规定,2008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为25%,不存在3%的附加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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