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双方在谈妥后订立协议,规定双方签字同意后,公司给为本单位工作满八年的工作骨干5万元人民币作为购房补贴。现作为借出处理,待该骨干工作满八年后,归该人所有。现企业挂"其他应收款"帐项。请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该怎样缴纳?
答:如果实际支出是发生在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的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给工作骨干5万元人民币的购房补贴支出,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实际支出是发生在2008年,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针对合理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
因此,贵公司08年给工作骨干5万元人民币的购房补贴支出,我们理解符合上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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