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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不得超营业收入5‰

发布时间:2008-01-3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51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其实施条例也于2007年岁末由国务院颁布。昨日,省地税局专门举办企业所得税法讲座,详解企业所得税新变化。
  据了解,新税法实施以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这让银行业和白酒行业受益最大。过去由于没有税收优惠,部分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这两个行业实际税率远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
  合理工薪支出均可税前扣除
  老个税中规定了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即每人每月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特别是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如银行业、房地产业等。
  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老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对广告费用投入较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较为有利。
  新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由原来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分公司应到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过去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在“注册地”标准之外,新增加了“实际管理和控制地”这个标准。按新标准,那些设在国外,但由中国内地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就需要将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这些公司可能包括在我国香港上市但在内地运营的红筹股企业以及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的跨国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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