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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一实施条例细化市场公平

发布时间:2008-01-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孙雷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阅读数:1687
   尽管实施条例尽力消除内外资的差别,但由于“两税合一”的工作量超乎想象,在实施条例出台之后,尚有10个配套办法正在制定当中。
  12月11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此前5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签字意味着该项行政法规的生效。其中的内容,则早在11月2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
  从“两税合一”的基本法出台到实施条例的出炉,经历了从慢到快的过程。在“两税合一”被推迟了至少两年之后,今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在“两会”期间获得通过;由于该法将从2008年元旦开始实施,紧迫的时间倒逼着实施条例加快了制定的脚步。
  改革开放初期,出于对外资的强烈需求,旧版《企业所得税法》曾在税收方面向外资做出幅度很大的倾斜。进入新世纪,随着国力的不断增强、统一市场条件的完善,政、学两界要求“两税合一”的呼声不断高涨。
  “在年初通过基本法回归内外资公平税负的原则之后,此番通过的实施条例,则在配套设施上细化了市场公平”。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苦乐不均彻底成为历史
  “两税合一”之前,外资企业18%的企业所得税率与内资企业33%的高税率成为学界批评炮火最集中的所在。
  实施条例出台之后,由于规定较多,专业性较强,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以答记者问形式出现的条例解释。
  在谈到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时,三部委负责人说: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施条例的起草者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就此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假设在内资企业工作的人员月工资为5000元,老税法的扣除标准为1600元,实施条例的扣除标准为据实扣除——5000元。也就是说,公民缴纳个税的标准虽未变化,但免税税基由1600元拓展为5000元,企业因此避免了3400元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非常关心的业务招待费方面,实施条例也就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此前,内外资企业扣除标准不一,外资宽松而内资从紧,新税法的实施条例统一将扣除标准定格在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其总额的上限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这一次不分行业,同时追加了企业的责任,比如企业每花出1万元的招待费,就要自己负担其中的4000元。”起草者说。
  另外,实施条例还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而对外资则没有此限制。
  起草者称,和业务招待费一样,由于此前各行业扣除标准不一,新税法也将造成不同行业“苦乐不均”的情况。其中,医药、化妆、食品等行业由于原先扣除比例较高,在2008年之前拥有更多资金投入宣传;此番收获了“苦果”,而一般加工业等原先扣除比例较低的行业正好相反。“通过这一调整,对主要靠打广告生存的行业造成了影响;同时,和医药等行业一样,外资的优惠幅度也有所缩小。”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举例来说,某企业2008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达到当年营业收入的20%,多出的5%可以结转到之后的年份;但是,如果该企业2008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有当年营业收入的10%,减少的5%则不能流转到之后的年度。
  另一项通过扩大免税税基的规定来自公益性捐赠。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的在比例内扣除的标准为应纳税额的3%,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将这一标准统一提升为12%。
  “长期以来,国家对捐赠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出清晰的规定,也因此广受诟病,此番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予以了明确。”孙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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