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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7-12-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07
     ——为什么要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日前,国务院对1987年发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笔者现结合相关资料,就《条例》有关内容作一解读。
    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现行条例实施20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据了解,“截至2006年10月31日,我国的耕地面积比上年度末又净减少了460.2万亩,已从18.31亿亩降至18.27亿亩。我国目前的人均耕地仅有1.39亩”。这是国土资源部对全国2006年度(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和逐级汇总的最新结果(未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事实上,近几年来,我国耕地每年都要减少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亩。国土资源部一位业内人士说,到2006年10月31日,中国的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5608337.html>,而在10年前的1996年,中国的耕地数量还维持在19.51亿亩,10年间中国的耕地少了1.24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也由1.59亿亩降到1.39亿亩。“按照这样的减少速度,中国的耕地还能不能养活中国人?”人多地少与土地粗放利用并存、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过度扩张、用地结构不够合理、土地的粗放利用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人与地的矛盾。
    面对严竣的现实,“必须坚持好字优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党的十七大也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有关方面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后,现以国务院第511号令形式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对新条例进行学习宣传,尽快根据本地实际,宣传新条例,贯彻落实新条例,加强部门配合,搞好调查研究,切实把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做好。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条例第三条明确,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原条例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贯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公平税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授权,《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此次耕地占用税调整,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平衡内外资税收负担,以前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目前,为了公平税负,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正逐渐减少。从明年1月1日实行“两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将不再享受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也已经与内资企业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修改后的土地使用税条例,也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其中。
    此次新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充分体现了我国更加注重公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促进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大幅度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大幅度提高了税额标准,在原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4倍左右,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 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可见,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后,“三农”资金也将得到大幅度的“输血”。
    条例第五、六、七条规定了单位税额,基本规定四档,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第一档,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第二档,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第三档,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第四档,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新老条例都是四档,都是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变化的是单位税额,我国目前的人均耕地是1.39亩,这就是说,目前在量的地区适用的是第二档,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这就是说,在新条例的基础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在修订实施细则时,必须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据了解,此项工作正在抓紧落实过程中,大致上是三大直辖市最高,沿海地区其次,西部省区较低。
    具体涉及到纳税人,必须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进行缴纳。
  
  ——从严规定了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
    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非常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这就是说,今后只有符合这二条的情形才可以免征。
    按现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公平税负,《条例》取消了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条例》第九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为照顾农村居民实际,《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由于新条例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这样一来,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今后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也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加强减免税的管理,规范统一。
 
   ——统一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自1987年开征以来,一直与契税、牧业税、农业税一起,组成了财政征收的“农业四税”,这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这次新条例的修订,也会今后征管法的修订创造了条件。
    现行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现行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条例》删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如此表述,使整个耕地占用税条例大大得到了简化,并必将促进今后耕地占用税的规范管理。
    这次条例修订,笔者认为,最大的亮点应该是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于现行条例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了完成此项工作,财政部门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成本过大,这次调整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这种税权的划分,是科学发展观在税收管理的具体体现,使耕地占用税真正成为了一个独立和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可以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征收管理。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旋律,在执法中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折不扣地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职责行使执法权。耕地占用税条例的修订,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提高税收效率。推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管理高效、服务优良、公正廉洁的税务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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