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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07-12-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20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日前发布,其中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按照这次出台的政策规定,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力度,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还规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各地应给予一定的支持。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相关连接:《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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