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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人员违法违纪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970-0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689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促进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支持甘肃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举报国税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税控装置使用管理规定、或利用计算机违规处理信息数据谋取私利;
   (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转引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三)接受纳税人有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十四)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五)在纳税人处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票据;
   (十六)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七)在纳税人处兼职或为纳税人服务收取报酬;
   (十八)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
   (十九)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或违规参与税务代理活动从中取酬;
   (二十)占用纳税人交通、通讯工具;
   (二十一)强行征订报刊杂志;
   (二十二)违反办税限时服务规定,推诿扯皮,态度蛮横、刁难纳税人;
   (二十三)利用职务之便拉广告费、乱摊派;
   (二十四)对国家西部大开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个体户起征点调整等税收优惠政策,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十五)收受纳税人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十六)直接参与经商或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二十七)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二十八)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二十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被举报人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其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来信举报、传真举报、来访举报、网上举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等多种形式,但必须实名举报,并由举报人提供真实的证据资料。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为受理举报的专门部门,接到举报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查处完毕。
    第六条 举报案件线索经查实后,视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程度、危害及造成的影响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被举报人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案奖励举报人5000元;
    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受处分程度每案奖励举报人500至3000元;
    被举报人受内部通报批评等处理的,奖励举报人300元;
    被举报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最高奖金奖励举报人,不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凡举报案件已经列入查办范围或已经查结的案件,不予奖励。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提供了与本案有真实数据资料的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对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查结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九条 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造谣中伤或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要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违者将按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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