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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通过财税手段抑制炒房热 物业税应加快实转

发布时间:2007-11-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19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侯淅珉10日在“第八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与政策论坛”期间表示,我国将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通过有区别的税收和信贷政策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引导市场在解决普通居民合理住房需要方面发挥作用,同时落实政府在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责任。

  改善楼市调控

  侯淅珉说,贯彻十七大报告精神,首先要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引导市场在解决普通居民合理住房需要方面发挥作用。

  他表示,未来的一项工作重点就是加强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房价。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我国房地产市场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发展模式,必须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理住房需求作为发展房地产市场的首要任务。

  “为此,一方面,要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体规模的前提下,增加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小套型住房的供应,增加限价商品房供应规模。另一方面,通过有区别的税收、信贷政策,支持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引导改善性购房需求。”侯淅珉说。

  重在政策落实

  侯淅珉强调,在继续调控的同时,还要落实政府在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责任,加大财税等政策投入,重点是认真落实今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这个文件着重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改善棚户区、旧住宅区居民和农民工居住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详细规定了相关的保障和监督措施。”他说,“把这些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就基本建立了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体系,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就可以较快地得到改善。”

  侯淅珉指出,这份文件的最大特点在于,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这无疑为解决“住有所居”这一重大民生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调查显示,到2006年底,全国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7平方米。而在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当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还有1000万户,约占城市居民家庭总数的5.5%。

  “中国的城市住房问题,是一个人口大国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问题,面临非常复杂的情况和十分艰巨的任务。既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也要改善棚户区、旧住宅区居民的住房条件。

  同时,如何妥善解决新进城镇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居住安全和卫生,保证城镇化健康推进,这又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侯淅珉说。

  贾康:物业税应加快进入“实转”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10日在“第八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与政策论坛”上表示,物业税的试点范围已从六处扩的到十处,总体的发展趋势是渐进的,但是应该尽可能把渐进过程推快一点。

  今年9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和天津4省市为第二批物业税“空转”试点地区。第一批试点自2005年起已在北京、深圳、重庆、宁夏、辽宁和江苏运行。但扩大试点依然停留在空转阶段,也就是说,即使在试点城市,这项税收也并未能落到现实之中,而只是停留在有关部门的计算机系统里。

  目前很多的研究者和社会各界都在关注,空转什么时候转为实转,什么时候把试点比较快的推开。贾康表示,经过初步了解,这方面的配套条件现在很快到位还有困难,比如相关的管理人员、相关的适用技术因素到位,以及在《物权法》推出以后怎样使财产登记制度、财产保护制度和真正的实名制作为前提的基础工作做到位,显然还是很有难度的。

  贾康建议,有关部门在下决心把物业税由空转转入实转时,是不是可以考虑明显的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这样有助于减少摩擦,取得社会公众高度的认可;同时,非营业性的房产如果开征物业税,建议从独立的别墅、豪宅开始。

  在许多西方国家,物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在美国,整个房地产的财富占私人财富的55%,财产税占县一级政府收入的68%,市镇政府收入的53%,学区政府收入的68%.而中国地方政府目前并没有主体税种,1995至2005年期间的财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平均仅为7.36%.

  “如果物业税能够推出,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就会实现最基本的内外资并轨。”贾康说,这样的机制对中国的意义不言而喻,非常重大,可以把目前地方政府短期行为的土地财政,改造成为长期行为的土地财政,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政府职能和财源建设契合,就可以靠这个支柱税种实现,从而为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打下经济基础。

  有关专家还指出,比起地方政府来,整个社会也将因为一项税收而得益,因为物业税除了增加收入之外,还有另一个作用:调节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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