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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备案调转转籍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620

 甘注税发[2007] 26

                                                                              

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注册税务师备案调转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规范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调转变更等工作程序,现将《注册税务师备案调转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注册税务师备案调转转籍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规范注册税务师备案、调转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等工作程序,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备案、调转是指:注册税务师执业转非执业或非执业转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在所与所之间相互调转以及跨省调动等;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是指:执业注册税务师发起组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合伙人)变更、股份变动、注册资金(经营资金)变更、办公场所变更等。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备案,须到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分为执业备案和非执业备案两种。申请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必须是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并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转执业备案,由注册税务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注册税务师(非专执)申请表》,税务师事务所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盖章并另外出具满两年执业经历的证明,附本人业务工作总结,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转非执业备案,必须是注册税务师调离税务师事务所,不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由注册税务师本人提出申请,是股东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填写《注册税务师(执转非)申请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转执业备案或执业转非执业备案工作在每年的8月份进行。非执业转执业备案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执业备案前要进行必要的培训或考核。

    第七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从一个税务师事务所转到另一个税务师事务所,须按征得调出和调入税务师事务所的同意后,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调转申请表》,由调出和调入税务师事务所同时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盖章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未办理完调转相关手续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得在准备调入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否则,视其在两个税务师事务所同时执业。

    第八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调出税务师事务所后,调出税务师事务多要保证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符合资质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不论执业还是非执业,跨省工作调动,转出或转入我省,均须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注册税务师转籍手续。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转籍调出,由本人联系好工作单位。执业注册税务师需征得转出税务师事务所的同意后,由注册税务师本人填写《注册税务师转籍申请表》一式三份,转出税务师事务所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由原工作单位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转籍调入,由注册税务师本人持转出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签字盖章后的《注册税务师转籍申请表》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执业注册税务师还须提供调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发起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和出资人必须要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且已退出原税务师事务所。在原税务师事务所担任过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出资人的,必须在办理完股份转让手续,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组建成立税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份、注册资金变更,须经股东会议研究后形成决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于15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法定代表人变更书面报告;

2、          股东会议决议(须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股东、股份变更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

1、          股东股份变更书面报告;

2、          股东会议决议(须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3、          公证处公证过的股份转让协议;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金变更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

1、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变更书面报告;

2、       股东会决议(须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3、       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合并,名称、组织形式变更等,由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备案。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给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备案的同时交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在办理完合并相关手续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合并税务师事务所核发新的执业证书,同时收回所有参与合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或组织形式变更,在办理完变更相关手续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核发新的执业证书,同时收回旧的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变更等,均应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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