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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业务:从明确可做业务开始

发布时间:2005-03-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大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阅读数:2218
   目前,注税行业期盼的法定业务,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而犹如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及。因为没有法定业务,一些税务机关在对税务师事务所如何支持的问题上无所适从,或不予支持,或支持不到位,或支持越位,致使税务中介市场出现无序竞争,重收费、轻服务的现象。税务师事务所也出现被动跟风或不知所措的状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和层次,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实施;法规是由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总理颁布命令实施。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介行业都有属于自己的相应法律,而注册税务师行业还没有,只有一些如《税务师代理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度。
  由于法律构成和层次的不同,其法律地位也明显不同。相应地,注册税务师行业就必然出现依赖甚至从属于他人现象。注册税务师行业已经脱钩改制了,早就不应该依赖税务机关,而应走完全的市场化道路,但实际仍然存在着凭借税务机关权力为中介机构拓展业务情况。注册税务师行业一旦有了相应的法律,就会有法定业务,就能把注册税务师的社会地位、职能作用、业务范围、违法处罚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更重要的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由于注册税务师行业没有法律支持,注册税务师资格及行业存在的合法性都受到了质疑。那么,在《注册税务师法》出台尚需时日的现实情况下,注册税务师行业如何尽快争取到自己的法定业务呢?笔者认为,不必急着去争取名正言顺的法定业务,可以制定和实施一个既具有法定业务的实在内容,又不冠以法定业务头衔的可做业务。也就是说,争取法定业务先从明确可做业务开始。
  比如说,涉外企业的所得税清缴鉴证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如果《注册税务师法》出台,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清缴鉴证业务,就有可能成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定业务。那么现在能否在《注册税务师法》出台前,争取先把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清缴鉴证业务变成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可做业务?我认为,要达到这一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必须出台一个全国性的权威规定。即由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来规定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涉税鉴证业务能涉及的范围,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的效力以及涉税鉴证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有了这样的规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然就能发挥自己的优势,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可做业务。这里强调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而不是由地方的税务机关就鉴证类业务出台地方性的规定。因为虽然现在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出台了一些规定,但由于部门级次较低,这些规定的权威性还不足以达到上面的目的。
  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可做业务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注册税务师行业已经承担了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的双重职能,在《注册税务师法》出台尚需时日的特定条件下,早日明确可做业务,将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拓展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空间,有利于完善协税护税制度,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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