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的车库未售前用于对外停车, 该车库的房产税应按原值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该文件同时规定,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到问题所述情况,要看车库的具体使用方式,如果是将特定车位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固定给车主停车,其他人不得占用,则所取得收入具有租金收入性质,相应地应该对车库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如果是按次收取停车费,那么车库就是开发企业自用,应该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如果两种情况混杂且难以分清主次,则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但从租或者从价只能适用其一,也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状况对同一纳税人的若干项房产或同一项房产的不同部分分别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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