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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政策知识解析

发布时间:2007-09-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238
    1、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人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具体是指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一切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
  3、耕地占用税的课说对象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占用耕地;二是建房或从事农业建设。
  4、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前在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为抛荒的耕地)。占用鱼塘、藕塘、打谷场、晒场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和其他农用土地,应按章征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其他农用土地包括林地、人工草场、人工开掘的水产养殖水面。
  5、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征收标准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计算征收。
  (1)二类地区征收标准草地4500元/亩,其他耕地3500元/亩。除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2500元/亩,红线占地1000元/亩。
  我县桃州镇、红旗村、凤凰村、示范村、凤井村;誓节镇的阮村村、牌坊村;柏垫镇的柏垫村;流洞镇的流洞村、双庙头村、独山村、向阳村、牛头山村;新杭镇的路车村;邱村镇的邱村村、门口塘按二类地区其他耕地3500元/亩标准执行,桃州镇蔬菜队菜地按4500元/亩执行。
  凡未列入以上范畴的应税耕地按2500元/亩标准执行。
  (2)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经营(包括楼上住宅、楼下经营)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基建工程暂时停建缓建。凡工程已具有一定规模(不易恢复耕种),并准备续建的,可以不适用《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加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对于尚未正式施工(不影响恢复耕种),占用超过二年不使用的,应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税(加征两倍以下)。
  6、临时占用耕地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作了明确阐述: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一年以上到两年的,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按规定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7、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有哪些?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3)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样、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4)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疗养院老干部活动中心等不在免税之列。
  (5)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6)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占地、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7)灾民、水库移民建房用地免税。
  (8)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村道路,国家在贫困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公路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以上属于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之日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8、农村居民搬迁如何征税?
  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9、如何确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1)纳税环节。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或个人征(占)用耕地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征(占)用土地通知书和划拨用地之前。
  (2)纳税期限。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必须在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10、对逾期未缴纳耕地占用税行为如何处理?
  如发现纳税人批准用地文件下达之日起30日内未缴纳税款的,应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5%的滞纳金。对单位必要时可由县或县以上财政部门开出扣款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对偷税漏税和抗税不交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11、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有哪些?
  (1)预缴税款征收办法;(2)联合办公征收办法;
  (3)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办法;(4)银行扣款征收办法。
  12、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手册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87]7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财农税字[1992]第582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1990财农税字第55号,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1990财农税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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