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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变化

发布时间:2007-09-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赵守业  方斌国 来源:方正税务师 阅读数:210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整体看调低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变化情况如下表

行业

原应税所得率(%

新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的变化

农、林、牧、渔业

 

3-10

新增

制造业

7-20

5-15

下降2-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7-20

4-15

下降3-5

交通运输业

7-20

7-15

下降0-5

建筑业

10-20

8-20

下降5-0

饮食业

10-25

8-25

下降2-0

娱乐业

20-40

15-30

下降5-10

其他行业

10-30

10-30

无变化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自200711起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讲,确实是一个利好的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申报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对已经按原应税所得税计算多交缴纳的所得税,可以申请退还,也可以抵顶以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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