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低限提高2倍,高限提高3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相关连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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