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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70-01-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173

国税函[2007]24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段四力取得包销补偿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6]1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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