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地税房函[2007] 1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税清算,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对待土地增值税清算
认真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法规、政策,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客观经济政策的体现,是进一步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各企业应认真学习土地增值税法规和规范性法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对待土地增值税清算,积极履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义务。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分别计算增值额。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5、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6、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7、转让房地产项目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经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报我局确认可以清算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算中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我局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及阶段
根据我市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一直未进行清算的实际情况,属清算范围的项目分如下三个阶段进行清算:
第一阶段,清算
第二阶段,清算1994年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未进行清算的开发项目;
第三阶段,清算财务不健全、资料不完整的项目。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步骤
第一步,属本通知清算范围的项目,无论是否符合清算条件,均填报《开发项目基本情况申报表》、(见附件一),并于
第二步,纳税人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的清算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查,符合清算条件的,由企业自行清算,我局检查,也可以委托甘肃省税务师管理中心2006年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委托清算的应签订《土地增值税清算协议书》,并报我局征管科备案,然后进行清算。
第三步,清算完成后,将清算申报资料及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报告报我局征管科;
第四步,我局审查后,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见附件二),按规定办理征(退)土地增值税手续。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限
(一)本通知清算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凡已经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如果只有一个清算单位,应在2007年7月底前清算上报,多一个清算单位,可延长10天;
(二)开发项目在本通知下发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45天内完成清算;
七、清算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包括电子版可到我局征管科领取)。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房屋出售情况明细表或国有土地转让情况;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立项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
(五)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清算的,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清算汇总工作底稿(含电子版)。
八、清算结果及法律责任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下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结论和有关规定,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
纳税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能按时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又未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一律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清算过程中故意隐瞒收入、虚报扣除项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开发项目基本情况申报表》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申请报告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