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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负担养老保险须扣缴个税

发布时间:2007-01-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15
    前不久,某企业财务人员咨询,如果企业为职工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不从企业“管理费用”列支,而计入“应付福利费”,那么在纳税时不知如何对待。
    对于养老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此之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曾具体明确: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 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以及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 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6年,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对养老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重新予以了界定。该文件指出: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合以上政策,只有企业按国家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才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规定比例,或以谋福利形式为职工变相负担养老保险费,不论在财务上作何种处理,对这部分收入均应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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