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政策解读 更多菜单 Menu

对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发布时间:2006-11-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63
    目前在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中普遍存在为搞活经营,提高司机工作的积极性与服务质量,采取供车形式即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统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下发国税函【1995】第57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上述公司的供车行为,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4月下发的国税发【2006】6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中宣布废止了国税函【1995】第578号文全文已经作废。那么对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应该征什么税呢?
    笔者以为,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规定,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