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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税稽查工作

发布时间:2004-12-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来源:转载|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阅读数:1847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再监督,也是税收管理工作的终结环节。它通过灵活多样的方法和手段,打击经济领域内的偷、逃、抗税行为,创造法治、公平、文明的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从而为税收征管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在过去旧的“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格式下,原本由纳税人履行的诸多义务,都由税务机关包办,混淆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的大批人力,心于日常征管的诸多事务,纳税检查工作,仅限于重点企业或行业,不利于稽查工作诸多职能作用的发挥。
    随着“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的逐步建立,纳税申报成为纳税人是否照章纳税的凭据,进一步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姆式”的无偿办税,改为方便快捷的有偿税务代理,降低了税收成本;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应用范围的日益拓宽和普及,结束了长期以来税收工作手工操作的历史,从而把大批人力从量大而繁琐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为加强税务稽查,诸塞管理漏洞,提供了可能与保证。客观条件的变化表明,必须使稽查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旧模式下的税务稽查,是加强征管改革工作的辅助手段,新形势下的国税稽查,涉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会计核算、发票管理、资料收集等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它不但要保证重点税源税收收入均衡入库,而县城要采取行之有效的稽查措施,保证税收收入临稳定增长。因此,在突出全方位、全过程、全面稽查的同时,更应强调实施对税务稽查人员稽查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充分体现税法既保证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力,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杜绝产生腐败的土壤,防止税务人员第二次管户形式的出现。
    1996年伊始,张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要求进行了全方位税收征管改革并付诸实施。在机构设置上,合并若干个小征收单位,在农村按经济区域设置中心税务所和分局,在城区设置征收分局,实行银税合署办公,负责城区范围税款征收;设置市场税务所管理城区个体税收,发票管理所全市发票的领、用、存管理,稽查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纳税检查;在人员配备上,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充实稽查队伍,稽查人员占全局业务人员的50%。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稽查工作,保证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张掖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大胆尝试。1996年我们在按行业划分专业稽查队的基础上,把稽查工作分为选案、检查、结案和执行四个环节。其中,选案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检查和执行,由各专业稽查队实施;结案工作,由分局领导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上述模式的实际运行,显示了其科学性、合理性:人---机结合的选案方式,使纳税检查变得有的放矢,三月份选择的未申报企业专项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情况专项检查,对不履行纳税申报和不遵守发票管理的企业实行重罚,达到了稽查工作“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堵塞了征管工作的漏洞;检查工作在各专业稽查队长的监督下实施,责任到人,严肃了税收执法,强化了岗位练兵;执行工作由检查人员负责,使纳税检查有始有终,防止了查帐和入库工作中互相推诿现象;结案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制,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避免了税收处罚中因个人的好恶和人情世故而主观臆断。
    1996年度张掖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共检查企业1299户,查补入库各类税款643万元,占计划任务数的109%,保证了市局征管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经过一年多的稽查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国税稽查工作,应以建立和完善稽查分权制约机制,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出发点和归宿。借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审理刑事案件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模式,严格将稽查工作分为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实现选案工作科学化、稽查工作效率化、报告审批程序化、执行决定法制化。
一、 选案工作:
    选案工作,由市(县)局业务科负责,业务科根据收集的税收及会统资料,结合税务稽查报告,在微机中建立稽查对象数据库,搞好数据的收集、整理、筛选和汇总分析,通过对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历年纳税数据的对比分析,确定在中型工业企业的检查重点;根据年度税源资料普查情况,选择商品流通企业中税款长期倒挂和税负异常企业作为检查重点;根据发票管理所发票交叉稽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发票检查;通过同行业各企业间收入及税负对比,确定专项检查的重点;根据上级下发的各类税收业务文件,确定临时检查计划,根据各征收单位反馈的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组织突击性检查;根据稽查分局季度工作总结,汇总分析,确定下季度正常检查的目标。建立人----机结合的选案模式,充分发挥计算机在管理领域的诸多优势,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防止选案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保证稽查工作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二、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由稽查分局实施。稽查分局根据业务科下发的稽查计划,具体实施检查。稽查分局应取消按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划分专业稽查队的做法,实行大循环式分片稽查。在派户检查时,落实回避制度,并根据企业规模和稽查业务量,合理搭配业务人员,适度安排稽查工作时间,保证稽查工作效率,防止推诿扯皮和消极殆工行为的发生。
    在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上,应改变过去以帐查帐,就帐论事的做法,针对目前企业经营中大量的现金交易和财务核算中搞帐外循环较多的实际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的全过程,收集企业历年会计报表,分析企业的物资流向和资金的筹集、投入、分配和使及,搞好和银行部门的协作配合,紧紧抓住纳税检查中资金这个“牛鼻子”,查深查细,防止稽查工作流于形式。
    同时,在各行各业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行优化服务承诺制度的今天,要求我们的稽查人员下户检查时,必须注重工作态度,落实优化服务,树立为税清廉、秉公执法的形象,妥善处理税企关系。在自觉遵守税风税纪的同时,遵守被检查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遇到税企分歧,讲求方式方法,在坚持“以求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对颐指气使和居高临下的工作态度,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三、 审理工作:
    审理工作,由稽查分局审理队和县(市)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队对检查人员报送的《税务稽查报告书》进行初步审查,在确保稽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的基础上,报县(市)局审理委员会决定对所查问题的处理,保证定性准确,严肃执法。同时,稽查分局审理队应组织人力,对上报来的《税务稽查报告书》反映的情况,下户抽样复查,确保稽查人员的工作质量,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审理队应定期总结纳税检查工作中的经验与得失,有针对性的开展稽查人员业务培训,逐步培养稽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
    县(市)级国税局应组织人力,结合税务稽查档案,积极开发税务稽查处理软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重和偷税数额大小,,把税务违章案件分类,在微机中建立各类案件处罚标准量化指标并将其制度化。县(市)局审理委员会在该制度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具体作出处罚,把税法的刚性和企业实际承受能力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在税收工作中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 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由稽查分局检查人员负责。检查组应及时同
企业送报《税务稽查决定书》,按限期监督查补税款入库,对逾期不缴者,严格罚款和滞纳金制度,采取暂停付款、冻结银行帐户和查封、拍卖货物商品的措施,进一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税务稽查决定书》不折不扣地全面执行。税务机关应在当地报刊开设税务稽查专栏,对典型偷、漏税案件,公开曝光,用实例宣传税法,教育广大的纳税人,学法、用法、懂法和守法,达到稽查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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