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发〔2006〕12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我省推行定额刮奖发票以来,对鼓励激发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强化税源控管,促进收入增长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中奖面偏低,奖励金额小,以及商家以打折、送礼品等手法从中牟利的影响,现在消费者索票的积极性呈减弱之势,定额刮奖发票效应正在逐步淡化。因此,不断改革完善我省定额刮奖发票,研究探索激发消费者索要发票积极性的新措施,既是当前我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贯彻落实省局党组在深化税收管理年活动中提出的 “研究激发全社会索要发票积极性的有效措施,真正实现以票控税”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和全国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看,当前,鼓励吸引消费者索要发票,强化以票控税的主要手段仍然是“要票有奖”。实行发票二次开奖,一是可以进行发票信息比对,实现真伪鉴别,遏制假发票、“回笼票”使用;二是以高数额奖金,进一步吸引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防止和减少国家税收流失。为此,省局研究决定,在保留我省定额发票“即开奖”的基础上,从2006年8月1日起,在兰州市开展发票二次抽奖活动试点工作,待总结经验后,再在全省有条件的其他市(州)逐步推行。
为保证我省发票二次抽奖活动顺利起步,指导和推动各地有序开展,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二次开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做好推行的调研准备工作。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二次开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管, 强化税源管理,增强发票真伪鉴别,进一步鼓励消费者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和减少国家税收流失。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发票二次开奖活动。为保证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二次开奖是指,消费者合法取得有效的《甘肃省××市(州)定额专用发票》后,首先可参加即开即奖的一次兑奖,同时,也可将发票代码、号码、密码等信息通过编辑手机短信等方式,实现发票真伪鉴别,对有效登记的发票,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地税机关每二个月从登记的号码中进行抽奖,对获奖者再次予以奖励。
第三条 可参加二次开奖的《甘肃省××市(州)定额专用发票》正面印有“二次开奖”字样。
第四条 发票二次开奖活动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由市、州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开奖时间
第五条 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每年定期举行。以两个月为一期,每逢双月18日开奖,全年共计举办6期。每期抽奖发票登记号码的截至时间为开奖日的当天零时。抽奖时间如有变更,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提前在有关媒体公告。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消费者参加发票二次开奖必须对发票进行查询登记确认后才能取得参加资格。基本方式是:消费者取得二次开奖发票后,将发票代码、号码、密码编辑手机短信,移动用户发送到“0810099”, 联通用户发送到“810099”,小灵通用户发送到“116699”。进行查询登记确认后,即可取得参加发票二次开奖的资格。
一条短信编辑一张发票号码,分别发送。
第七条 二次开奖发票的开奖有效期仅限一次。凡已登记参加过二次开奖的发票无论中奖与否都不能再参加以后的抽奖。
消费者按照规定的方式经过真伪鉴别,登记成功后,才能取得二次开奖资格。一张发票获得一次抽奖资格。凡消费者输入正确,反馈信息提示登记成功的,即可取得参加二次开奖的资格。
第八条 对反馈信息提示登记没有成功的,消费者可拨打12366进行查询举报。
第九条 消费者参与抽奖的手机短信息资费标准:每一张发票号码信息(包含发票代码、号码、密码等)为一条计费信息,信息费0.10元/条。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条 每期二次开奖发票的奖项设置为:一等奖1名,奖人民币现金8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人民币现金1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人民币现金5000元;四等奖35名,各奖人民币现金1000元;每期各等次奖项共计41个;奖金合计15万元。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奖项设置。
第五章 开 奖
第十一条 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每期有效登记成功的二次开奖发票,随机排序,采用号码滚动的方式,由开奖人利用计算机按照奖项等级,从四等奖开始,依次抽出各等级的中奖发票号码。一个发票号码只能获得一个等级的奖项,即已获得一个奖项的发票不再参加其他奖项的抽取。
第十二条 中奖发票号码自开奖之日起两日内,市、州地方税务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短信服务商在开奖次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中奖人,消费者也可登陆飞天网景网站(西部宽影网www.west100.com)查询中奖信息。
第六章 兑 奖
第十三条 每期中奖发票自开奖之日起30日内为中奖发票的兑奖期(兑奖截止日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过期无效,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兑奖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将奖金直接交付给中奖发票原件(发票联)的持有人。领奖人应持中奖发票原件(发票联)和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州地方税务局确认,并兑奖。
中奖发票原件(发票联)和中奖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是地税机关核算管理兑奖资金的原始凭证,兑奖地方税务局应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对收回的中奖发票,兑奖地方税务局应兑奖人的要求,可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兑奖时,兑奖地方税务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中奖发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鉴定为假发票的;
(二)超过兑奖时间的;
(三)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
(四)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五)涂改或票面严重破损,不能辨别发票真实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