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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扣缴义务当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06-10-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赵国强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此外,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均对“扣缴义务人”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税收管理过程中仍有部分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特别是一些行政单位存在问题比较严重。那么,行政机关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是否就能够免予法律责任呢?实则不然。
    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06年1月,针对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个别单位对纳税不理解,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指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同时明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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