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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破产法》和修订《合伙企业法》解析

发布时间:2006-09-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厉征 来源:中国税务报 阅读数:1951

  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这两部法律都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立法机关为什么要制定《企业破产法》并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主要增加了哪些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立法专家就这些问题作了解答。

  记者:《企业破产法(试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6年审议通过的,时隔20年,立法机关为什么要重新制定《企业破产法》?

  专家: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的破产行为。在我国目前总数达到近千万家的企业中,国有企业仅有十几万家,而大部分非国有企业无法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这就使得这部法律的作用大打折扣。

  同时,在《企业破产法(试行)》20年的实施过程中,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无法在这部法律中找到依据和解决的办法。多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问题,陆续出台了不少补充性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逐渐积累经验,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法人企业,对于其他企业和组织的破产问题,《企业破产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通过这一规定,《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得到了适当的扩大。

  记者:《企业破产法》增加了哪些内容?这些新增的法律规定将在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方面起到什么作用?

  专家:《企业破产法》主要增加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增加了破产重整的内容。所谓重整,是指企业在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之后,或者是企业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现象,即将陷入资不抵债地步的时候,该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实际上,重整就是一种破产保护。在重整期间,企业在经过法院的允许后,可以要求债权人推迟要求偿还债务,这样就可以使很多濒临破产、同时又能够通过重整等其他手段获得挽救的企业,有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这不仅对企业是一种保护,也是对社会资源的节约。

  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新增了管理人的内容。企业在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同时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之后,就会面临企业的财产由谁来监管的问题。过去,只有在法院正式宣告企业破产之后,清算组才会成立;而在宣告破产之前,企业的财产往往处于放任自流、无人监管的状态,这很不利于企业财产的保护。而《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一旦受理了破产申请,立即会将企业财产的监管权交予管理人,该企业的所有活动和开支都需要得到管理人的同意和批准。所谓管理人,实际上是一个中介组织,管理人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管理企业的财产,这对于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有很大的好处。

  记者:请您再谈谈立法机关对原有的《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的原因和背景。

  专家: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2月通过并从当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进行修订的原因有两点。第一,过去由于各方面对这部法律的一些内容理解不一致,因此影响到了法律的实施效果,为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需要对法律进行修订。第二,经过近10年的实施,这部法律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急需法律提供“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对此没有规定,因此无法实施这种组织形式;另一方面,为了吸引国际上的一些大型中介和代理机构进入我国并促进我国该类机构的发展,需要为这类机构提供一种“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西方发达国家都采取了这种组织形式,我国中介和代理机构也同样迫切需要采取这种组织形式。立法机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

  记者: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内容上有哪些变化?

  专家:此次《合伙企业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三大方面:第一,允许法人合伙。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比如某研究所要研究一项新技术,研究所可以和某个具有这方面才能的人组成一个合伙企业,在研究成功之后再解散这个组织。而在过去,由于没有这种组织形式,在研究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到研究所的财务部门列支,而研究所又不是企业,这给技术创新造成了组织形式上的困难。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允许研究所这类机构为研究某一课题专门成立合伙企业,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和研究机构,这将对我国的企业自主创新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法律称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即在普通合伙的同时,又对无限连带责任作了一个必要的限制,因此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第三,增加了有限合伙,这是为了适应当前风险投资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大都采取有限合伙,一是税负较轻,二是便于专业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合作,这对于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业阶段的成长都有很大好处。同时,有限合伙还可以实行投资效益的提成制,并且允许投资者用劳务来进行投资。1998年,我国的风险投资出现了第一个高峰,但当时没有实施有限合伙方面的法律规定,经过若干年的研究,有限合伙形式被认为是成熟可行的,因此此次《合伙企业法》修订就对这种组织形式予以了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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