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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总下发通知 个人应缴所得税将减少

发布时间:2006-07-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192
  备受工薪族关注的“三险一金”到底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说法。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免税部分由原来的10%上调到12%,这意味着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会相应减少。
  昨天财政部在网站上披露了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三险一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口径做出明确界定和细化。这份通知已经于6月27日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
  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三险”部分将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变化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里所说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而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将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通知特别指出,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三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建设部2005年发布的建金管?2005?5号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不高于12%。目前北京执行的单位和职工个人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10%,超过10%的部分,作为补充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按照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此次下发的通知实际只是将公积金免税比例从10%提高到12%,并不代表企业和个人的实际缴存比例也一定提高到12%。
  每月免税部分多出一块
  记者算了笔账,2005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808元,月平均工资应为2734元。以原来缴存比例为10%计算,每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积金为273.4元;如果缴存比例提高到12%,那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积金将为328.08元,即每月免税的部分多出54.68元。
  实际免税额度不止1600元
  由于对“三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将是国家长期执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提高,意味着每月工资的个税扣除额度实际上调高了,应纳税的额度减少了。
  如此一来,我国个税每月费用扣除额度其实已经不止1600元。还以月平均工资2734元为例,个税每月费用扣除额度将为1600元+2734元×8%(养老保险)+2734元×0.5%(失业保险)+2734元×2%+3元(医疗保险)+328.08(住房公积金)=2217.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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