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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标准未定事务所执业暗含风险

发布时间:2006-06-0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暖风 来源:中国税务报 阅读数:1960
   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关人士透露,中心已于前不久拟订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标准》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标准》两份文件,并召集有关人士对这两份文件进行了讨论。业内人士表示,这对广大税务师事务所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涉税鉴证缺乏标准事务所执业不知所措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总局13号令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暂行办法》后,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获得了为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提供鉴证的业务,注册税务师行业备受鼓舞。但是在实际中却发现,当业务来时,不少地区的注册税务师却不知道如何具体操作,出现不敢承接业务,或者税务机关对提供的涉税鉴证不满意的情况。
  其实,这种情况并非仅出现在财产损失涉税鉴证中,在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中也同样存在。
  据了解,目前财产损失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缺乏全国统一的业务标准,基本上是各地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摸着石头过河,各自为政。
  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人士表示,因为缺乏统一的业务标准,导致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不同,税务师事务所的操作程序不同,使这些业务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操作不当,导致纳税人不该税前扣除的项目扣除,或者扣除数额出现重大出入,税务机关不仅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而且很可能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即“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一当出现这种情况,税务师事务所就将承担沉重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对从事此类鉴证业务非常谨慎。
  一些税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认为,既然国家税务总局赋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涉税鉴证业务,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部门和协会组织,就应该尽快承担起制定统一的业务标准的任务,以之规范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行为,避免各地自行其是、矛盾混乱现象的发生。
  不少业内人士担忧,财产损失涉税鉴证是注税行业经过艰苦努力才争取到的准法定业务,其目前还带有“试点”的性质,如果执行情况不好,以后再想获得类似的业务就难了。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孙永芝主任说:“涉税鉴证业务标准、操作程序、操作规范应尽快制定和统一,不能由各地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否则将毁掉这项业务!”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林太贵也认为,涉税鉴证业务标准必须明确,要求鉴定人严格按标准操作,否则会出现5分钟做一个鉴定的现象。注册会计师执业有比较成熟的业务标准,注册税务师从业也应制定标准。
  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要设定必要门槛
  随着涉税鉴证业务的不断出现,现在涉税服务成了“香饽饽”。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胡风玲说:“虽然以前有文件规定只有注册税务师才能做税务代理,但现在的涉税鉴证业务不仅税务师事务所在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纷纷介入,有的地方甚至个人也在做,显得比较混乱。”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副主任李华斌认为,从市场开放的大趋势看,涉税服务领域不可能永远为注册税务师所垄断,其他中介机构肯定将不断涌入。再以事务所的性质限制其他机构的进入不现实。但是,涉税鉴证业务对税收专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要求较高,同时风险也大,这就有必要设定业务准入的“门槛”,比如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量、从业经历、事务所规模等方面进行限制,以确保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避免混乱发生。
  文件出台还是未知数事务所执业尚需谨慎
  据透露,提交讨论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标准》列明了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的审核标准,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标准,以及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标准三大部分,每个标准确定了若干项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审查程序,审核要求。
  同样提交讨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标准》,则按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四大项分别确定了审核标准,提出了审核要求。
  有关人士表示,上述两个文件仅是讨论稿,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何时出台还是未知数。“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在开展涉税鉴证服务时,应该小心谨慎,尽力避免其中暗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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