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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的涉税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06-04-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83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涉税角度来看,新公司法中有两处法律条文直接涉及税收方面的内容,而对公司设立条件、设立主体、破产清算范围等重大事项的修订,也将对公司的涉税经济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值得关注。
    影响一:增加了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
    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这意味着,采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设立公司的方式将比过去大大增加,投资形式和投资手段将更加多元化,同时,也增加了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
    从节税角度考虑,投资者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放宽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限额的鼓励性政策,尽量选择或多采用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公共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另外,设备投资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均可在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影响二:可能造成对同一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明确了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一个投资主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同时也可能带来对同一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的问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公司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利润应当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此时,如果投资主体是自然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者应就税后分配利润,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对公司分配利润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可能会对经济活动产生一系列扭曲:1、公司分配利润需要两次缴税,而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只需由独立经营者或合伙人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负重于非公司,前者的税后收益少于后者,可能会影响经营者的选择,导致公司与非公司经营方式的扭曲;2、公司保留利润只缴一次税,而分配利润要缴两次税,前者税较轻,使得公司不愿分配利润,导致企业股利与保留利润的扭曲;3、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利息可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不能,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公司以举债而不是发行股票的方式筹措资金,导致借债与募股融资方式的扭曲。为了减少经济性双重征税带来的负效应,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采取分率制或归集结抵免制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双重征税问题。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将不可避免。
    影响三:扩大了破产财产的税前清偿范围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正常清算时,其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再分配给股东,但规定了法定补偿金优先于税款受偿,即破产财产的税前清偿范围由过去的3项增加到4项,这将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较大影响。
    法定补偿金,是指因公司解散提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给予职工一次性的赔偿金额。法定补偿金税前受偿,是对税收优先权行使范围的一次重大调整,将在较大程度上减少破产企业的应纳税额。另外,对于职工获得法定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也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规定,都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劳动者生存权的重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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