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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适用税目的稽查

发布时间:2006-04-0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69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1.金融业。金融是货币资金和信用的融通,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买与贴现,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作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税务人员稽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①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②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③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④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⑤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此项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总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⑥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往来,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
    (2)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所有权。税务人员在稽查时,应明确:
    ①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本税目征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②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应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应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3)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中,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对此项内容,税务人员在稽查时应注意:
    ①金融商品的买卖仅针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部分征收营业税。
    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和非货物期货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4)金融经纪业,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如委托贷款、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但不包括信托贷款。
    税务人员在稽查时,应区别金融经纪业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两者性质相同,但因金融业经营的特殊性及为了使税制规范化,对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服务业”来计税。
    (5)其他金融业务,指上述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买入返售证券等。稽查中应注意:
    ①银行利用其自身业务专长,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报酬,如结算手续费、信用担保报酬、代理会计事务、代保管手续费等,都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②存款性质的利息收入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四大类。稽查中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①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属于保险业的征税范围。
    ②境内保险机构以境外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不属于保险业务征税范围。
    ③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④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收入,即当保户因受第三方的侵害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由保险公司付给客户经济上的补偿,同时保户将民事追偿权移交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向第三方索赔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3.对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上述业务,除贷款业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外,其他项目的业务,或因税法规定不征税,如买卖金融商品,或因与“服务业”税目中的劳务相类似,如咨询等。为了减少划分,有利征管,就此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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