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7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物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在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发文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三日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