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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培训资料(二)

发布时间:2004-11-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张掖方正事务所` 来源:原创 阅读数:2574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所辖区的适用税额,我省确定的单位税额如下: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税额幅度

        

一等区

二等区

三等区

四等区

五等区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

13

3

2.5

2

1.5

1

 

 

 

 

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金昌市(金川区)、嘉峪关市(市区、郊区)、酒泉市(肃州区)、张掖市(甘州区)、武威市(凉州区)、庆阳市(西峰区)、平凉市(崆峒区)、

0.7—1.5

1.5

1.3

1

0.7

 

 

定西市(安定区)

1

0.9

0.8

0.7

 

 

玉门市、敦煌市、临夏市

0.6—1

1

0.9

0.8

0.7

 

 

合作市

0.8

0.7

0.6

0.6

 

 

县城

0.4—0.6

0.6

0.5

 

 

 

 

建制镇、工矿区(包括甘肃矿区)

 

 

 

 

 

0.4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税额如下:

 

张掖市甘州区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单位:元/平方米

区域

单位税额

城市规划区二环路外延200米以内

1.5

大满等11个建制镇

0.7

 

四)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2、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3、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4、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6、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8、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9、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却有困难,其用地是否给予减征、免征照顾,可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0、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有没有经营收入,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征收管理

1、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征收,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2、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用于营业或自行营业占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并于次月15日前入库。

3、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4、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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